2017-7-22 來源:《中國文化報》
2016年全球11.8億旅游人次中有超過2億人次選擇海島旅游,海島游已然成為目的地旅游的一個大品類。2016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提出,要加大國內海島旅游投資開發力度,建設一批海島旅游目的地。在海島旅游投資開發過程中,投資者將會面臨哪些機遇和挑戰?在近期舉辦的2017海島旅游投資大會上,多位專家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斯里蘭卡海島提供給游客舒適、靜謐的美好環境
開發海島旅游 中國有后發優勢
Club Med大中華區建設開發副總裁 吳敏
隨著我國旅游消費從單純的休閑觀光轉向休閑度假,作為天然度假場所的海島,成為相當一部分游客的心頭好,也掀起了一股海島旅游熱潮。這股熱潮與中國消費轉型、供給側改革及消費者需求的變化是分不開的。
盡管海島旅游如火如荼,但對海島旅游開發進行投資仍然面臨不少挑戰。首當其沖的是基礎設施建設,島嶼的建設取決于與陸地的距離,相比陸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島嶼建設要高出2至3倍,整體投資額較為龐大。尤其是對小型島嶼而言,因此,對島嶼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支持就尤為重要。否則僅以個人或者民營企業的力量,很難在高昂的成本下完成島嶼的基礎設施建設,這也是我國有上萬個島嶼,但只有少量島嶼被開發的關鍵原因。
此外,運營也是海島旅游開發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需要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比如,海島的私密性、抵達性相對陸地上很多地方較差,遇到臺風等自然情況被困島上,這就要求島上酒店比一般的酒店要配備更多設施,特別是要有應急措施。在運營中要預先設置多套備案,應付突發事件。
當然,我國海島旅游開發也有后發優勢,世界上有很多成功的海島旅游開發案例,給我國的投資者提供了很多先進經驗和方法。特別是模塊化建設,一個酒店分化為幾個模塊,運到島上進行搭建,這樣工程造價會降低,而且對環境破壞也會減少。
參與海外海島開發需謹慎
趣旅CEO 欒杰
隨著消費的升級,游客對旅游的需求逐漸增強。海島旅游在出境游中出現的頻次較高,是值得投資者深耕的領域。
在海島旅游運營方面,趣旅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是客流量,海島旅游目的地和一般陸地城市目的地不同,游客去一些小海島基本需要包機,如果包機的所有機票不能順利售出,剩余的部分只能虧本出售。因此,在組織海島游項目時,趣旅首先需要考慮客流量是否充足。
目的地方面,由于很多海島不知名,當地旅游局的宣傳不到位,導致趣旅在推廣過程中困難重重。“對于海島目的地的投資,趣旅采用的做法是將輕資產和重資產相結合,新開辟的項目只要能解決游客的需求痛點,滿足客戶的度假享受,就可以做。”
同時,旅游企業在目的地運營還面臨著法律溝通問題,有些目的地為了保護當地旅游業,會出臺相應法規不允許外國旅游企業以獨立法人的方式在當地從事旅游業務。以斯里蘭卡為例,當地法律規定國外旅游企業在當地從事旅游業務,其控股份額不得超過40%。“基于這樣的苛刻條件,對于中國投資者而言,大的投資會存在較大的風險。”
此外,海島和城市旅游目的地不同,海島的目的地比較封閉,如果投資重資產不建立渠道,重資產投資風險很大。人員管理也是制約海外海島旅游開發的因素之一。由于文化、制度以及生活習慣的不同,中國旅游企業和當地人融合有很大難度,“沒有適合的服務團隊,投入的資產將會石沉大海。”
海島旅游投資最應該投什么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游管理學院院長 厲新建
海島旅游內容紛繁復雜,但其投資最核心的是消費者的消費體驗。海島旅游之所以引起關注,主要得益于供給側改革大背景下的認識和推進。供給側改革最核心的動力來自于需求者推動,只有對需求側有深度地了解,海島旅游投資才能優化和推進。
海島旅游的目的是讓消費者有美好的旅游體驗,投資者對海島旅游產品的開發和投資,目的是豐富消費體驗,讓消費者在有限的時間中活出無限的生命。
海島旅游投資標的可分為大型島嶼和小型島嶼,雖然大島嶼更有保障,但只有小島嶼才能讓海島旅游投資更有特殊性。投資者應該更關注小島型投資,因為從旅游投資的空間來看,小島嶼基礎設施不完備,在交通體系改進、海灘、休閑設施、資源利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開發空間。
大島嶼和小島嶼投資,對應投資者對項目的不同訴求,大島已經有一定客源,因此投資者可以投資一些成熟型項目,而對小島旅游的投資可關注培育型項目。
海島旅游并非以觀光資源取勝,如何優化環境、豐富活動,加強氛圍營造等同樣重要。
此外,海島基礎設施的不足、對外交通、生態壓力,以及海島做長期運營時,淡水技術電力需求的滿足等問題如何解決;以及觀光旅游培育起來的消費模式,和海島旅游休閑度假的消費模式是否可以形成完美的過度等都是海島旅游投資所面臨的制約因素。
政策紅利促進無居民海島開發
國家海洋技術中心研究員 徐偉
目前無居民海島的開發面臨很大機遇,首先是政策紅利,2016年底,中央相關部門聯合下發了相關文件,將土地、礦產、海域、無居民海島劃為全民所有的資產。
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分為兩種,一種是《海島保護法》實施之前已經開發的海島,已開發的項目沒能執行相應的法律審批,雖然目前可以合法地繼續使用,但不能新增開發活動。另一種是《海島保護法》出臺后按照保護法開發的項目,目前已有17個無居民海島辦理了使用權,其中有16個通過審批。因其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有利于資本的投入。
盡管有政策紅利,但當前所面臨的挑戰也很多。首先是在制度執行層面上,和其他領域對接有難度。比如,所開發海島是否可以用來抵押和融資,雖然浙江有過抵押案例,但要在全國推行很有難度;海島建設如何做規劃、施工,島上所建房產是否可以進行產權分割和交易,都需要在制度層面制定細則。
此外,無居民海島投資成本高,投資回收周期大,尚未形成完善的服務體系,仍需多方探索。